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解读-凯发k8旗舰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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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6864769/201806-00021 组配分类: 其它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 通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名称: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6-22 发布日期: 2018-06-22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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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名称: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6-22
发布日期: 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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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22 00:00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国家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因其专业性、权威性,在诉讼中往往发挥“一锤定音”的关键作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决定施行十多年来,我省司法鉴定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为服务诉讼活动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做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明确要求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2017年7月19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10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作出统一部署。为推动司法鉴定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司法鉴定管理的新要求制度化、法制化,2017年11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对加强和改进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促进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分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五十三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司法鉴定内涵和管理体制

条例在总则部分对司法鉴定的内涵和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制度(第2、3条)。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方面的职责,省、设区的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4、5条)。细化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职责(第6条)。明确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第7条)。

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制度

严格审核登记程序,确保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具备与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确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和有关程序、注销和不予受理登记的情形(第10、11、16条)。确定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条件和有关程序、注销和不得申请登记的情形(第17、18、25条)。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和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第14、22、23条)。明确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效期限和延续登记的办理程序(第13、20条)。

三、规范司法鉴定程序

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并应当随机选择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行为予以规范(第26、27条)。明确受理委托、不得受理、指定鉴定、终止鉴定、补充鉴定以及补正意见程序和条件要求(第28、29、30、33、34、37条)。为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明确司法鉴定人独立鉴定,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同时对司法鉴定人回避情形和程序、司法鉴定的鉴定时限进行规范(第7、31、32条)。明确重新鉴定的程序和条件(第35条)。

四、健全监督管理措施

实行名册管理,明确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予以公告;未列入名册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第38条)。建立能力建设、教育培训、诚信评估和执业考核制度,引入第三方对司法鉴定质量和诚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第39条)。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第40条),明确投诉事项范围和投诉处理程序(第41、42条)。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费用(第44条)。

五、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良性互动

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条例明确规定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检、法机关建立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第43条)。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执业权利和人身安全,设置司法鉴定人席位(第24条)。

六、严肃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则,细化处罚情形,严肃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1条)。对省和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作出明确划分,增加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给予停止执业和撤销登记的处罚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决定(第48条),给予警告的处罚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决定(第46、47条),对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处罚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决定(第45条)。建立司法鉴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第49条)。严肃查处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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