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107-0016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18:06 |
发文字号: | 亳政办秘〔2021〕39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1)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司法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606778 |
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107-00160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7-20 |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 ||
发文字号: | 亳政办秘〔2021〕39号 |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1)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司法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606778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目录 ( 2021 ) 的通知
亳政办秘〔202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 2021 )》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落实。《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目录的通知》(亳政秘〔2020〕120号 ) 同时废止。
附件: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 2021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2021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1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取住房公积金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第6页 4.1.5第9项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2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提取公积金 |
离职证明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3 |
职工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 取住房公积金 |
单身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第6页 4.1.5第6项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4 |
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 |
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 5.17.1第3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5 |
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 |
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 5.18.1第3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6 |
个人集中封存 |
个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归集业务标准》5.13.1第3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市教育局 |
||||||
1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 |
在皖工作、学习、生活证明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3年第16号)第八条 |
公安机关 出具,申请人提 供 |
|
|
市公安局 |
||||||
1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
系统使用的安全产品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六条 |
申请单位提供 |
|
|
2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
有保安培训所需的教学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二条 |
申请人提供 |
|
|
3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 |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职业鉴定 部门开具 |
|
|
4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工作经验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 |
|
||
5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签发(含签 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6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签发(不含签 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7 |
单独申请往来港澳签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8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9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10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签发(不含签 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11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签发(含签 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12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13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14 |
普通护照首次签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15 |
普通护照首次换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16 |
普通护照首次补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17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18 |
出入境通行证补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19 |
公民因私出入境记录查询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20 |
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 |
纳税证明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税务部门提供 |
|
21 |
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 |
6 个月以上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 |
|
22 |
有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立户 |
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23 |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立户(新住户要求户口迁 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 |
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24 |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
在校生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教育部门或高校 |
|
|||||
25 |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
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部队 |
|
|||||
26 |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在父或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入户) |
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部队 |
|
|||||
27 |
母亲为女士官(在女士官驻地入户) |
部队出具的士官身份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部队 |
|
|||||
28 |
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入户) |
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29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入户) |
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 dna 采样的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30 |
取得抚养事实公证书收养登记(入户) |
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 dna 采样的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31 |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父母均为军人, 未成年子女投靠祖父母 或外祖父母) |
父母为双军人身份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部队 |
|
|||||
32 |
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 入(产权人为父或母,且父母均为军人,未成 年子女迁移立户) |
父母为双军人身份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部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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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工作调动) |
单位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34 |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录用、聘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
单位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35 |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务工、经商) |
单位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36 |
军人退伍、复员(异地安置恢复户口)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37 |
军人转业、退休(单独立户)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38 |
军人转业、退休(挂靠集体户)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39 |
军人转业、退休(投靠直系亲属)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40 |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单独立户) |
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住建部门 |
|
||||
|
41 |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挂靠单位集体户) |
单位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42 |
华侨回国定居(单独立户) |
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
43 |
华侨回国定居(挂靠单位集体户) |
单位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44 |
入籍户口登记 |
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45 |
复籍户口登记 |
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46 |
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现居住地恢复) |
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
47 |
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 |
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 采样的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48 |
公章特种行业许可 |
1.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49 |
2.安装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凭证 |
|
|||||||
|
50 |
3.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 |
|
|||||||
|
51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1.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52 |
2.具备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或措施的情况说明(由公安机关现场 核实后负责出具) |
|
|||||||
|
53 |
3.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 |
|
|||||||
|
54 |
4.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情况说明 |
|
|||||||
|
5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审核意 见书核发 |
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预先核准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 |
文化行政部门 |
|
||||
|
市民政局 |
|||||||||
|
1 |
基金会变更住所登记 |
住所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 第九条、第十五条 |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出具 |
|
||||
|
2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住所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 第九条 |
住所所有方或 承租方出具 |
|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出具 |
|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出具 |
|
||||
|
5 |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出具 |
|
||||
|
6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一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出具 |
|
||||
|
市司法局 |
|||||||||
|
1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初审) |
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五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2 |
资金证明 |
1.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条 2.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五条 |
有关资金证明机构 |
|
|||||
|
3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初审) |
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六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4 |
上一年度的资产状况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
|
5 |
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
申请人提供 |
|||||||
|
6 |
司法鉴定机构法人代表变更(初审) |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五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7 |
司法鉴定许可证遗失、 损坏补发(初审) |
司法鉴定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市级以上报刊及原证书复印件 |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3号)第十六条 |
申请人提供 |
|
8 |
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初审) |
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第十四条 |
申请人提供 |
|
9 |
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变更(初审) |
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第十八条 |
申请人提供 |
|
10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遗失、损坏补发(初审) |
遗失的提交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原证书复印件 |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3 号)第十六条 |
申请人提供 |
|
11 |
公证机构设立核准(初审) |
拟任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0号) 第十四条 |
申请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出具 |
|
12 |
开办资金证明 |
申请单位出具 |
|||
13 |
办公场所证明 |
申请单位出具 |
|||
14 |
公证机构终止核准(初审) |
公证机构终止报告 |
《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 |
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 关出具 |
|
15 |
公证员执业证补发(初审) |
遗失声明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 十九条 |
申请人提供 |
|
16 |
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初审) |
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四条、第三十四条 |
申请人提供 |
|
17 |
总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 20 名以上律师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 申请人提供 |
18 |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 设立(初审) |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2.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
市级司法行政 机关出具 |
|
|
|||
19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档案存放机构 出具 |
|
||||||
20 |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 设立(初审) |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市级司法行政 机关出具 |
|
|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档案存放机构 出具 |
|
|||||||
21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 发 (初审)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的, 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4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省级以上报刊 刊登,申请人 提供 |
|
|
|||
22 |
专职律师执业审核(初审) |
无故意犯罪证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 2.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
公安机关出具 |
|
||||
专职执业证明 |
原工作单位出 具 |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档案存放机构 出具 |
||||||||
23 |
兼职律师执业审核(初审) |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 2.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 十一条 |
申请人所在单 位出具 |
|
||||
24 |
律师跨省变更执业机构审核(初审)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二十条 |
档案存放机构 出具 |
|
||||
25 |
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构审核(初审)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
|||||
26 |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初审) |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43号)第十条 |
省级以上报 刊,申请人提 供 |
|
||||
27 |
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
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40号令)第十条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 146号令)第七条 |
|
该事项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司法部本级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 诺制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司办通 〔2021 〕17 号) 要求,实 行告知承诺 制,具体在报名公告、资格申请公告中 说明 |
||||
28 |
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
|
|||||||
29 |
未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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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相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证明 |
|
|||||||
31 |
报名考试人员具备相应学历学位的证明 |
|
|||||||
32 |
考试当年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学历人员报名时全部单科成绩合格的证明 |
|
|||||||
33 |
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人员,从事法 律工作满三年的证明 |
|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1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工伤保险服务)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2.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号) 第三十九条 3.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所在社居委或 村委会出具 |
|
||||
2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所在学校出具 |
|||||||
3 |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 |
|||||||
4 |
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
民政部门出具 |
|||||||
5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2.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258号) 第十条 3.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公安部门出具 |
|
||||
6 |
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
民政部门出具 |
|||||||
7 |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3.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第七条 4.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 通知》(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三十二条 5.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 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四十条 |
公安部门或民 政部门出具 |
|
||||
8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第五十三条 2. 《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 |
申请人所在单 位出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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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九条 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条 |
申请人所在单 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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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级建造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二条 2.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三条 3.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六条 |
申请人所在单 位出具 |
|
||||
11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2.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人〔2018〕67号) |
申请人所在单 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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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2. 《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 号)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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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60 号)第十五条 3. 《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第二十 条 4.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 第二十三条 5.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 号) 6.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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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 《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
申请人所在单 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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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注册测绘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条 2. 《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 号) |
申请人所在单 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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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2. 《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 号) |
申请人所在单 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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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号,2009年1 月29日修订)第84项 2. 《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 |
申请人所在单 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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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 《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 2.《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第五条 3. 《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第四条 |
申请人所在单 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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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翻译专业资格(笔译、口译)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 《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 第二条 2.《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 第二条 3. 《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第十一条 |
申请人所在单 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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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 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 3.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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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所在社居委或 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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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直系亲属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或档案中记载的关系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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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
公安部门或民 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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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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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 料馆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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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探矿权变更(扩大勘查 范围)登记 |
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材料 |
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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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 名称或地址)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权属无变化的证明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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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安徽省地质资 料馆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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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采矿权新立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安徽省地质资 料馆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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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安徽省地质资 料馆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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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安徽省地质资 料馆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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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矿权(采矿权人名称或矿山名称)变更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无变化证明或更名后系采矿权人全额投资的子公司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或企业主管部 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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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采矿权变更(转让) 登记 |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
1.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条 2.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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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
安徽省地质资 料馆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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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
申请人和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 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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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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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首次核发 |
有 3 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 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
申请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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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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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从业审核 |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 号)第九条 |
公安机关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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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审核 |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九条 |
公安机关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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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审核 |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公安机关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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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审核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 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 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九条 |
人民银行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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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产权单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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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审核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27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019年第46号修正)第六条 |
人民银行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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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证明 |
交通、通信、 公安、税务、 网信等部门出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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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从业审核 |
无交通肇事犯罪、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 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27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 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十四条 |
公安机关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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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
船员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核的合格证明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 号) 第十四条 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港口和海关部 门核发或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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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船舶检验证书污损、遗失补发 |
刊登在“中国水运报”上的遗失声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四条 2.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公开媒体刊登,申请人提 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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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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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
公安部门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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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般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的经营场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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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文凭相关证明材料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2.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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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的驾驶员,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相关证明材料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
公安部门、卫 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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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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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取水许可 |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交备案材料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十条 |
具有备案权限 的发展改革部 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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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广电新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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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销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申请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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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注销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申请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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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入境团队旅游邀请函 |
保证书 |
《关于被授权旅游单位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旅游手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发〔2016〕6 号) |
申请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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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延续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
申请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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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 3 名)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 号)第七条 |
高校或培训机构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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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奖励资金核拨 |
电视剧播出证明 |
《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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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 |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七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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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证明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2016年2月6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
委托方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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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
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 号)第十五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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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 批 |
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需提供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 证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 22日国务院令第528 号, 2016年2月6 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
消防部门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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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设立审批 |
安徽省印刷企业登记表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九条 |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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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保证金 |
《旅行社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50号, 2016年2月6 日第一次修订, 2017年3月 1 日第二次修订, 2020年12月 1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 |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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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 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 号,2016年2 月6日国务院令第 666号 修订)第九条 |
公安、消防部门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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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
安徽省出版物经营登记表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 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 2016年2月6 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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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 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 年2月6日予以 修订,2019年 3月24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第十条 |
公安、消防部门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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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出版物零售设立审批 |
经营场所证明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 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 2016年2月 6 日予以修改)三十五条 |
由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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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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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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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 医疗用品除外)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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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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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
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条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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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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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请 |
生活困难证明 |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 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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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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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砖瓦用粘土、地下水开采企业委 托审查)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 号)第八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省应急厅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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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 审查用印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令,第 79 、89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省应急厅用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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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
应急管理部门 |
省应急厅用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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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
应急管理部门 |
省应急厅用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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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令,第 79 号修正)第九条 |
不动产登记或房产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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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自然资源和规 划部门、不动产登记或房产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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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注册地址 |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令,第 79号修正)第十四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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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 |
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令,79、89号修正)第十八条 |
发展改革、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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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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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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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令,第79号修正) 第十六条 |
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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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77号修正) 第十二条 |
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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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储存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 号令,第77号修正) 第十二 条 |
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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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特种(电工、焊工等) 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 定 |
学历证明或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 号令,第 63、80号修正) 第十三条 |
教育部门或安全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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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考试合格证明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 号令,第63 、80号修正) 第十六条 |
考核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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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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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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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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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 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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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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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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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 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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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 则》第三十一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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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营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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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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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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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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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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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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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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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化肥) |
企业延续免实地核查承诺书(延续免实地核查企业提供)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九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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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性材料(住所、 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企业需要提供)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第2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十一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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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
企业延续免实地核查承诺书(延续免实地核查企业提供)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九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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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性材料(住所、 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企业需要提供)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第2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十一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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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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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备案 |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 “户口簿凯发k8旗舰厅首页”和 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 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3.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 33 号) 4. 《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 号) |
公安机关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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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 |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 |
公安机关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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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就医)备案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 |
工作单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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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结婚证(无法提供的,可提供个人承诺)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5号令) |
民政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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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生医学证明 |
医疗机构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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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殖服务登记卡(证) |
卫生健康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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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育津贴支付 |
结婚证(无法提供的, 可提供个人承诺) |
民政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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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生医学证明 |
医疗机构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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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殖服务登记卡(证) |
卫生健康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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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死亡证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 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
民政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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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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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 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 号)第七条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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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 |
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 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 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2009年1月29 日予以修改, 2016年8月25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102 项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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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中标标书、经营协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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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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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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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 |
1.保障用户用水的应急方案(停水超过3天,需提供)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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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通知用户的证明材料和证据(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时提 供)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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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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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施工许可证核发 |
资金到位证明、施工现场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20〕59号)第九条 |
建设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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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品房预售许可(工业地产) |
承诺函(土地抵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土地抵押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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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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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符合产业政策承诺书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印发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 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
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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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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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 (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人员) |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 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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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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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气象部门审批的易燃易爆等场所) |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气办发〔2021〕2号)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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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延续) |
作业人员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 号) 第八条 安徽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气办发〔2021〕22 号) |
申请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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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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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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